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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車禍死亡之被害人家屬可以主張哪些權利?*

因車禍死亡之被害人家屬,其所可以主張之權利亦可分為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兩種。  根據民法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若家屬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醫療費用、增加生活需要之費用、喪葬費用及被害人對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時,皆得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惟若上有其他損害,則亦可依民法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非謂財產上之損害僅限於前述項目。  

根據民法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此被害人之家屬得據此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因其家屬車禍死亡導致其精神方面痛苦之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