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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集體自殺〈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網友相約自殺的案件層出不窮,一個月內出現三起網路相約集體自殺事件,根本無法預防,雖然家長們沉痛要求立刻關閉自殺網站,但此種網路言論是否為違法仍有爭議,只能向版主道德勸說,沒辦法執行公權力。 上網相約自殺,各種死法、自殺網站,應有盡有,刑事局偵九隊每天監控,卻根本沒有辦法抓人,因為網路相約自殺,根本不犯法。刑警:「因為怕的是說,像上一次就是怕說,我們警方介入之後,會變成說我們請那個網友來,他可能來的時候好好的,他一定不承認說有這個事情,那到時候他跑去回家自殺,那怎麼辦?」網路巡邏救一個算一個,但預防不了的悲劇,家屬提出沉痛呼籲政府應該拿出一套辦法把那些網站封掉。但就像不能因為有人喝農藥自殺就禁止賣農藥,關閉自殺網站,根本沒有法源依據,只能對板主進行不具公權力的道德勸說。 法律教室:   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期。」第二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三項:「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本件新聞,若網友有上述教唆或幫助自殺之行為,或受其囑託、得其承諾而殺之,自是構成刑法之加工自殺罪。網路上張貼自殺訊息,是否會構成教唆或幫助行為,多數學說均認為教唆犯需為教唆特定人犯特定之罪,故而於此前提下,在網路上張貼自殺之訊息,似乎無法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相繩。 相反地,若於網路對特定之人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者,則可成立加工自殺罪。另,本罪亦處罰未遂犯,惟本罪處罰之未遂犯是否包括教唆他人自殺,而他人並未為自殺行為,學說上仍有爭議。多數學者認為加工自殺罪之未遂犯只需行為人為教唆或幫助行為即可,被教唆或幫助者無須為自殺行為;然亦有學者認為,加工自殺罪之未遂犯需被教唆幫助者已著手為自殺行為,而自殺未遂,教唆或幫助者始能成立加工自殺未遂,若被教唆或幫助者未為自殺行為,則教唆或幫助者無以成罪。   基於言論自由保障及刑法最後手段性之考量,筆者以為應採後說。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百0九號解釋謂:「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再者,刑罰應為防止不合法行為的最後一堵牆,是以,筆者以為採後說為當。   惟,實際上,在網路散播自殺之訊息通常均為對不特定之多數人發表,應非教唆行為,若論是否為幫助行為,則幫助者亦應有幫助故意,在網站上張貼自殺訊息似仍無法謂其為幫助他人自殺,蓋張貼者可以自己說其沒有幫助故意,故而一般而言在網路上張貼自殺訊息,似無法以刑法入罪。相對地,若是在網路上教唆或幫助特定之人自殺,則可能成立本罪;擬為同死者,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三項得免除其刑。   社會學家涂爾幹曾發表「迷亂理論」,認為在社會失序之狀況下,人民內心處於徬徨狀態,此時社會問題便不斷發生,人們為逃避失序的現實,自殺事件將持續發生。這是一種社會的病態,自殺事件頻傳不僅是自殺者個人之因素,社會失序應是種警訊。自殺新聞中總會提到「社會病了嗎?」,據上述理論,社會是病了,但問這問題似乎沒什麼作用,失序仍是失序,打殺的新聞仍會是頭條,重點是應如何讓社會恢復其應有的秩序,心理失調之人如何獲致實質之幫助,而非求助於自殺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