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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定繼承 |
繼承分為普通繼承、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三種。 普通繼承,係指只要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即繼承被繼承人所有的權利義務,所以可能會有父債子償情形發生。 拋棄繼承,謂被繼承人所有權利義務,繼承人通通不要,所以會有被繼承人留下大筆財產,但因繼承人拋棄之故,所以被繼承人財產權歸國庫,繼承人難免有所遺憾。 限定繼承,乃指繼承人以繼承所得之財產,償還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如果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也不需要拿出自己的財產為被繼承人債務負責,如果遺產多於債務,繼承人還是可以獲得遺產。限定繼承,可謂綜合前述兩者之優點,彌補兩者之缺失。且只要其中一位繼承人聲請限定繼承,其效力就會及於其他繼承人。
一、聲請限定繼承的期限 (一)三個月(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1.原則上,從繼承開始之時起算,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如果三個月不夠,繼承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延展,法院認為「必要」 時,得延展之。 2.務必記得是從「繼承開始」之時起算,繼承開始是指從「被繼承人 死亡」之時,而非以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 (二)二個月(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1•如果前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則從知悉其得為繼承之日起算。
二、程序 (一)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義務的簿冊,易言之, 就遺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因限定繼承最重要的是,以被繼承人之遺產 清償其債務,所以必須有明確之財產紀錄以利於法院及利害關係人了解 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 (二)呈報法院: 1•此處「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係指繼承開始時該 被繼承人之住所地之法院。 2•繼承人除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外,還須同時開具前述之財產清冊。 (三)公示催告: 1•法院接受限定繼承呈報後,法院即開始公示催告程序。繼承人收到 法院的「公示催告裁定」後,應依裁定內容所定之期間內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是其他相類似之傳播工具。 2•公示催告後,會有申報權利期間,依民法地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 ,該申報期間不得在三個月以下。被繼承人之債權人須於前開之申 報權利期間內申報債權,如未申報者,則只能就分剩的遺產部分請 求清償。 (四)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債權及遺贈之受償順序如下: a、有優先權之債權:如抵押權、留置權等。這類債權即使未於前 開規定之申報權利期間內申報債權,也不影響其權利。但就特 定遺產不足清償其債權時,則不足額部分就變成普通債權。 b、普通債權:先清償優先債權後,接著就是普通債權啦!普通債 權分配係以債權之金額比例。 c、遺贈:清償前述之優先及普通債權後,如仍有剩餘,才輪到遺 贈部分。 d、未於申報權利期間內申報債權,且為繼承人所不知者:這是最 後一批清償的對象。
完成上開程序後,限定繼承即完成,繼承人也可以放心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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