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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一個法律專業用詞,許多人不是很了解其意義為何?但若說到查封拍賣,相信大家就恍然大悟了,但若將強制執行與查封拍賣畫上等號,卻又是大錯特錯,因為查封拍賣只是強制執行的一部份。本文茲就民事的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係指國家機關依據執行名義,使用國家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已確定(民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等)之私權行為。且強制執行只用在給付之訴,「給付之訴」簡單說就是請求對方交出東西。這樣說又太專業了,舉給個較常發生之實例解釋。
(1)請求給付金錢:
  甲欠了乙一百萬元,依約定甲應該返還了,不管乙如何催討甲就是避不見面,所以乙就向法院提起給付欠款之訴,經過法院審理判決乙勝訴,到這階段屬於民事訴訟。依判決之拘束力,甲必須還乙錢,但甲仍然不願意付錢,此時乙就可以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甲之財產,就賣得的價金清償欠款,後面一連串的動作就是強制執行。
(2)請求給付物:
  甲本為乙公司之負責人,一直保管印章及相關重要資料,但後來甲卸職後卻未交出上開物品,一再請求交均置之不理,故乙公司即向法院提起交付,經過法院審理判決乙勝訴,到這階段屬於民事訴訟,此時甲負有交付上開物品之義務,但甲仍拒絕交付,乙公司可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請法院以強制力請求甲交付,倘甲仍不願遵從,法院得宣示該文件無效,俾乙公司得以向管機關申請新書據或申請變更新印鑑等等,甚至法院可以懲罰甲之不作為,將甲拘提、管收(類似坐牢),或是處以怠金(新台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3)請求行為或不行為:
  甲佔用乙的土地在上面蓋了一間房子,之後乙向法院提起「請求返還所有物(土地)」,經法院審理,法院判決甲須將房子拆除將土地返還給乙。為甲遲遲不動作,乙只得起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就會命甲拆除,倘甲仍不作為,法院會請乙先代墊費用,命乙雇工拆除。

  上面是給付之訴強制執行的三種標準類型,但例子都僅是例示,還是有各種案例都是強制執行適用範圍。且本解說都是以法院判決後的強制執行為主,其實還有其他的等同法院終局判決,可以作為強制執行之名義,如訴訟上的和解、調解、經公證得為強制執行的公證書(強制執行法第三條)等等,只要你持有上述之文件,您就可以請求強制執行,而其執行方式就是上述三種。
  強制執行除了實現「已確定」的私權,還包括有未確定的。確定係指,具有確定力跟拘束力,不能再改變,譬如甲欠乙錢未還,經法院審理後,就確定甲確實有欠錢一事,之後的強制執行係為了滿足乙之債權。未確定的強制執行,則指「假扣押」和「假處分」,實體部分尚未經過法院審理確定,先做一些強制執行保全程序,以防實體部分審理勝訴後,卻無東西可以強制執行,等於只是贏了一口氣,所以其重視的是「保全」。下舉兩個例子供大家參考。
(1)假扣押:
  假扣押是針對請求之對象是金錢或是可以以金錢替代的為限。如甲欠乙錢,乙想透過訴訟請求甲支付,但怕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屆時甲可能脫產,最終乙贏得是一口氣,而無法取得金錢。因此,乙在訴訟前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意即禁止甲在扣押期間將其財產轉讓給他人,等到勝訴後而甲又不願還錢,乙即可聲請強制執行,將扣住的財產拍賣以獲得清償。實務上法院會請求聲請扣押之一方提存請求總金額之三分之一之擔保金於法院,之後事情告一段落,再將擔保金取回。
(2)假處分:
  這是針對請求之標的非金錢時使用。如甲與乙要離婚了,但現在小孩與父親甲同住,母親乙也要監護權,但乙怕在大陸經商之甲先將小孩帶至大陸,屆時若法院將監護權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