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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對於交通事故之肇事者能否聲請簡易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交通事故之肇事者,倘若肇事之原因、事證已經明確,或是肇事者經檢警偵查中自白,已經足以認定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之刑事責任時,法院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之訊問辯論,逕以簡易程序不經言詞辯論而判決處刑。

 

此外,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之案件,法院若認為聲請合法妥適,通常會諭知得易科罰金獲緩刑之判決,被告得以因此免除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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