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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尾飯」被踢爆作假 政媒兩棲最壞示範〈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台北市議員王育誠踢爆祭品外流事件,刑事局依照民眾檢舉線索,7日晚上在台北市信義區抓到一名許姓男子,他坦承就是騎乘贓車的黑衣男子,還爆料腳尾飯錄影帶根本就是自導自演的模擬劇。   腳尾飯風波出現重大轉折,王育誠昨晚帶著3名助理召開記者會,坦承錄影帶畫面是助理剪接假造的。不過王育誠強調助理為了達成任務,採用模擬的方式拍攝影帶,他事前完全不知情!而且因為太忙了,根本沒發現影帶裡其中1名黑衣人就是他的助理,風波發生至今,王育誠幾度召開記者會頻頻澄清,但在他口中,他依舊是一個毫不知情的局外人。 法律教室:   祭品蟑螂「腳尾飯」事件涉嫌造假,台北市議員王育誠昨天公開道歉,警方迄今正深入調查。遭指涉商家可以依[$190$]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請求損害賠償,但是自認生意受損商家必須能證明因「腳尾飯」事件,受到的商譽與實質損害,也要拿出實際證明,諸如要能提出在「腳尾飯」事件發生前、後的平均收益比較。   另也有刑事方面的責任,有可能構成[$300171$]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不過是否成立還是必須視實際的情況,是否有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而判斷,但由於已公開道歉,也可以適用因自白而減輕或免除其刑。   除了以上之罪外,這次偽造錄影帶風波也可能涉及[$300142$]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侮辱公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和[$300331$]刑法第三百十條妨害名譽罪嫌:「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由於以上之罪是公訴罪,不須店家提告訴,檢方將依法追究刑責。另一方面,雖然台北市議員王育誠否認事先知情,不過,檢方認為,還是會追查他是否主導整個作假事件,或者有無共犯關係,如果查證屬實,也將依法究辦。   民代踢爆弊端,雖然有助於提正社會風氣,但如果是虛偽不實的話,除了涉及妨害名譽的刑責之外,還可能會惹上金錢賠償的民事官司,因此在踢爆前應該事先做好查證工作,不然可能踢爆不成,反而踢到鐵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