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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打工被當人頭 公司欠稅被限出境

 報載,青少年打工時要注意,日前一位學生於暑假期間,到一家小鋼珠遊樂場打工,不料,竟被做為「人頭負責人」,後來這家遊樂場因積欠一百多萬元稅款未繳,這位學生不但成為稅捐機關的催繳對象,更被境管局限制出境。
 本案人頭負責人被限制出境之依據為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及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及已確定的罰緩個人達五十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達一百萬元以上,國稅局即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入出境。
 又一般所謂之逃漏稅,係指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而言,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如果只是未為所得稅之申報,其無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作為,那麼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應僅受加徵怠報金及科處罰鍰之處分。
 被當人頭逃漏稅,尚可能觸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因此吃上官司。又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如果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對於逃漏稅捐之犯罪,其有關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