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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保護令應如何舉證?

家庭暴力防治法就有關舉證責任並未明文規定聲請人應負『釋明』或『證明』之責,惟參酌外國立法例,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聲請人原則上應對於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證明』之責,而非『釋明』責任。惟考量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原意,及貫徹家暴法「讓被害人安居家庭中」的立法精神,與為阻止施暴者繼續對受虐者為不法侵害行為,另依非訟事件之法理,則以較寬鬆的「自由證明」法則,以取代「嚴格的證明」,證明被害人有正當、合理或可能原因。亦即,據證責任之程度只要達到使法院認其所主張之事實可能為真,即「存在」之可能性大於「不存在」,或「真實」之可能性大於「虛假」即可,此即英美證據法則上所稱之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舉證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