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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謊稱負債,騙妻辦假離婚〈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從事餐飲業的楊姓男子向妻子謊稱在外面欠下龐大債務,因為還不出錢已被恐嚇,為了避免債主找上門對她及子女不利,要求辦理假結婚,等債務處理完後再結婚,其陳姓妻子不疑有他,她對丈夫所言信以為真,答應辦理假離婚。簽字離婚後,卻發現丈夫在外頭光明正大的交女朋友甚至同居,完全不顧她與子女的生活,此時她才發現被騙。   陳女不甘心被騙,回想起當初雙方在簽定離婚協議書時,現場並無證人,至於協議書上簽名蓋章的2名證人是丈夫的哥哥、嫂嫂,他們並不知情,全是丈夫偽造的,因此主張雙方離婚行為無效,遂向板橋地方法院請求確認與丈夫的婚姻關係存在。經法官審理後認為,雙方離婚協議未具備法定要件,確定雙方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法律教室:   我國離婚的方式分為[$1129$]合意離婚與[$1132$]判決離婚,離婚可分為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所謂兩願離婚乃無須一定的原因,僅依夫妻雙方之合意即可離婚。而裁判離婚則限於夫妻之一方,有法律所定之原因時,對於他方提起離婚之訴,而依勝訴判決始得離婚之謂。   兩願離婚者,依據[$1130$]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須具備有:(1)書面,(2)二人以上証人的簽名及(3)辦理離婚戶籍登記三項要件,始生效力。故若一方拒不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的登記,因離婚契約尚未成立,他方亦無向法院起訴請求協同辦理登記之權。判決離婚就必須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規定,向法院提起判決離婚之訴訟,若夫或妻一方為提起判決離婚訴訟的原告,獲得離婚勝訴判決時,可以依法院的勝訴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本案新聞中,當事人雙方當時應辦理兩願離婚,如上所述,兩願離婚需具備的要件之一為「二人以上証人的簽名」,由此可知,證人在兩願離婚是非常重要一環,主要功能是在於對於兩願離婚之夫妻證明有其離婚的真意及事實。證人既有證明義務,故其資格須有所限制,實務上認為證人須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而證人雖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或協議離婚時在場,惟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足當之(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九二號判例)。   楊姓男子雖反駁,簽字離婚前他有打電話給大哥,表示與妻子已協議好要離婚,並請他擔任證人,當時大哥、嫂嫂雖然沒在現場,但有經過2人同意代為簽名蓋章。法官認為,楊姓男子的嫂嫂既不知道雙方有無離婚真意,也沒同意擔任離婚證人,顯不具證人之效力;楊姓男子的哥哥雖然有被電話徵詢,但他從未向陳姓女子探求有無離婚的真意,顯見其亦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確實有離婚真意之人,一樣不具證人的效力,因此以雙方離婚協議未具備法定要件,確定雙方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因此,當證人之一對於兩願離婚的事實不知情的時候,就不具備「兩人以上證人之要件」,就算已至戶政機關完成離婚登記,當事人只要經舉證,向法院提起離婚無效之訴,即可能推翻先前簽立之協議書效力,當事人則不得不注意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