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一句「瘋女人」,罰13500元〈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聞:   一名林姓婦人在九十二年間,因曬在家中二樓的棉被遭汙染,懷疑是被隔壁的汽車修車廠所造成,就向胡姓負責人(女)興師問罪。兩人話不投機,林婦用台語罵了一句:「瘋女人」,被胡姓修車場負責人錄下音,控告她妨害名譽。   林姓婦人雖辯稱是胡姓修理廠負責人先挑釁,她在氣憤之下,不知道說了什麼;但法官認為原告有錄音為證,且未見原告有辱罵被告言詞。所以,被告不能做為正當防衛的理由,來減免責任。經審判後,花蓮地方法院依妨害名譽罪判處15天拘役,如易科罰金,這三個字折合台幣13500元。 法律教室:   最高民事庭會議曾作成一則關係妨害名譽的判例,判例要旨指出,名譽有沒有受到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的依據,如果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受到貶損,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可構成侵權行為,不以廣佈社會為必要,只要使第三者知悉,就符合侵害名譽求償規定。   依據[$300331$]刑法第三百十條的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於本案新聞之判決書指出,「瘋女人」依一般人的社會觀念,是貶低人身分、地位,表示他人智商很低、行為不正常或有不屑、輕蔑的意思,在客觀上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地位。   因此,雖然林姓婦人辯稱是胡姓修理廠負責人先挑釁,她在氣憤之下,不知道說了什麼,林姓婦人亦不可隨口罵人,應該將事情之原委調查清楚後,再向胡姓負責人興師問罪,如此一來就不會因話不投機而惡言相向,亦不會產生被告妨害名譽的狀況了。   由於現在社會生活步調較為緊張,時常發生不必要的小摩差,因此人人應該好好修養自身的EQ,好讓事情都能圓滿處理,才不至於進行到興訟的階段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