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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女友裸照,遭判拘役50天〈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聞:   50多歲的柯姓男子假借要幫女友慶祝生日,沒想到,等到女友不勝酒力、倒頭就睡時,柯姓男子就趁機拿起數位相機幫女友拍裸照,還把照片傳進女友的電腦,原本不知情的女友後來整理電腦檔案,在電腦的資源回收桶發現自己被柯姓男子偷拍的裸片,氣得控告柯姓男子。後來被女友發現,控告柯姓男子涉嫌妨害秘密,案件經過台北地院審理後,判處柯姓男子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 法律教室:   依據[$300337$]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其客觀要件係指竊錄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非公開之活動係指不對公眾公開而具隱密性,且有建築物或其他設施而在客觀上足認可以確保隱密性之個人或團體活動,如浴室洗澡、廁所如廁等等。但柯姓男子以數位相機趁機偷拍女友的裸照,裸體照片之拍攝不屬於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因此則涉嫌成立妨害秘密罪之要件。   雖然柯姓男子表示,他是在經過女友同意的情況下,才幫女友拍裸照,不過,經過法院調查後,法官認為受害女子被拍當時眼睛緊閉、四肢呈現無力慵懶狀,顯示是在不知情熟睡下遭男友拍下裸照,因此,認定柯姓男子已經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判處他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也就是說,如果柯姓男子不想坐牢,就必須為自己偷拍女友裸照的行為,付出新台幣4萬5千元的罰金。   雖然慶生活動是公開熱鬧的,但是造成他人的困擾,則是可能造就終身遺憾的。被偷拍的照片若是透過網路,成為公眾均可欣賞的照片時,則又可能涉嫌散播猥褻照片了。因此在照片拍攝上,要當心成為眾所矚目的「嬌點」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