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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要轉租或分租他人,可以嗎?

壹、房客租來的房屋,可否再全部轉租給別人(下稱轉租)?或轉租一部分給別人(下稱分租)?依照民法第四四三條前段規定,若是轉租給他人(次承租人),必須得到房東的允許,若僅是分租給他人(次承租人),則可由房東及房客自由約定,若沒有約定,則法律是允許房客可以再分租給他人使用。

貳、房客在合法「轉租」或「分租」的情形下,必須負擔較重的法律責任。依據民法第四四四條規定,房客必須對於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如此一來,即使房客有權轉租或分租,仍會因考慮自己要為次承租人的行為負責,而慎重選擇次承租人。

參、參考法條
第四四三條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第四四四條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