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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看公寓大廈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嗎?

壹、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房客於必要時,亦有權利要求『閱覽』〔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貳、管理委員會保管了公寓大廈的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這是法律上的義務(第34條第8款);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賦予利害關係人在必要情形下,有權而房客本身就是住戶(第3條第10款),這二種文件的內容與房客權益直接有關,故房客應屬『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房客亦有權利要求『閱覽』〔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參、房客想要閱覽〔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並不只限於要求管理委員會提供一途而已;首先,凡是區分所有權人必定人手一份,因此,向房東或左鄰右舍借閱一下,也是可行的方法;其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一定要公告,在公告欄上也可以看到;最後,在各地縣市政府或鄉 (鎮、市、區) 公所亦有〔規約〕之建檔資料(第26條及施行則第9條),可供查詢。

     ※※※ 參考法條 ※※※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一併保存。

第三十三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規約及前條之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三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二、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三、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四、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五、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六、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一○、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一一、其他規約所定事項。

第二十六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時,起造人應於六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九條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報備之資料如下:
一、訂定規約時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及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二、訂定規約時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記錄。
三、規約內容。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報備資料,應予建檔。

【※ 法條引用以刊登日期為準,欲了解最新法律規定,請來電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