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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到期若未另行簽立新約,有何影響?

壹、「再簽新約,實在很麻煩」是很多房東心裡的聲音,但提醒房東一件攸關權益甚鉅的事:租賃期限屆滿後,若沒有重新立約,原來是有期限的租約,十之八九會被法律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換句話說,房東原以為房客住到「一定時候」就該搬走,事實上,在法律上已經沒有「那個時候」了。

貳、一旦租約被視為不定期限,房客就可以「無限期」的使用收益房屋,甚至直到超過租賃最長期限二十年以上也行,房東就很難預期什麼時候可以合法終止租約了,房東想要終止租約,可就得要符合土地法第100條所規定的6款事由,或者先前的租約中有特別約定其他終止事由才行。

參、參考法條
民法第451條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