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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老公要我在家料理家務,出去還得報備,處處限制自由…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構成該罪。而出門須向老公報備,處處限制自由,究竟老公之行為有無構成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須就老公對老婆的限制行為之細節來做討論:「一般實務認為,拘禁行為之判定由客觀外在上看來,被害人須已無法逃脫加害人欲控制之範圍內,或是無法以自由意志控制自身行動,方可視為被拘禁或是行動遭受限制;而主觀上加害人須有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若是被害人能在輕易情況下脫離加害人之掌控,不能謂之剝奪人身自由。
  譬如:老公警告老婆要是未經其同意私自外出,將會遭其訓斥,而老公並未將屋門反鎖,或縱使反鎖也能輕易請求他人開啟而獲得人身自由者,難謂構成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反之,老公須將門反鎖,並將屋內通訊設備全部拆除,致使老婆無法輕易自由進出,也無從請求他人代為開鎖;或縱使能請求他人協助開啟,也係盡其無所不能方可達成者,都可謂之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若是老公並未屋門反鎖,但卻有警告老婆要是未經其同意私自外出,將加害被害人或是第三人之生命身體財產法益,致使老婆因心生恐懼不敢自由離去,此將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六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或是告知老婆除買菜之外,敢出去試試看!亦同。
  若是老公都並未做出上述行為,只是老愛訓斥並藉此訓斥來限制老婆的自由時,那可以告什麼罪呢?此時的老婆,可別再像古代宋朝時的婦人篤信堅守婦道,無老公休書絕不離去喔!應主動尋求晚晴、法扶基金會或是各縣市家暴中心等等之協助,或是交由專業的律師處理,以先尋求一個安全的處所棲身,再訴請法院離婚的方式處理,相信司法絕對會還你一個公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