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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死心的舊情人老是跟蹤我,還威脅不可對他「搞失蹤」…

  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構成本罪」。因目前法律並無禁止跟蹤之行為,所以前男友若是老愛在背後跟蹤,在此建議妳:對行走路線,做個不定期的改變;或是去臨近的派出所做個備案,告訴警員前男友之跟蹤作為,恐難保將在日後對本人之生命身體自由造成危害,請員警在某特定時間加強巡邏,相信這對防止前男友持續做跟蹤行為會有直接的幫助。
  至於若是以前男友以直接交談、電話交談、紙條傳遞和EMAIL…等各種方式告訴妳,若是避不見面,生命身體或其他法所保護之權利將受到侵害,此作為已確定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而在跟蹤的過程中,前男友與你有發生拉拉扯扯的狀況發生,或做出有意阻撓妳自由行動之行為,使妳須抗拒才能離去者,這些都係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關於上述前男友這些觸犯刑法之不法作為,在此建議妳:你可以協同你的家人立即向警局報案,請警方詳加調查將前男友移送檢署偵辦並於日後定罪;並可以找個專業的律師為妳開庭辯護及處理本案件之周邊所有法律事務。另外不彷建議你,身邊最好能準備一些錄音設備(錄音功能手機、錄音筆、市內電話錄音器),以作保全證據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