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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交留言入罪,法界有異見〈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我要一夜情,援,開玩笑勿擾」這則標點符號不清的一夜情網站留言,構成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散布性交易訊息」的犯罪行為,留言的男、女主角成了援交的犯罪行為人,三年來超過2600名成年人因散布援交訊息被判有罪,其中多為警方以「釣魚」的辦案方式,或直接查出散布者的帳號、IP位置,通知當事人到案說明後移送法辦。這樣的狀況則成為另一種型態的「文字獄」,律師界及執行審判的法官,均提出應該修法的意見。 法律教室:   相信大家都知道性交易的法律責任,但是對於利用網路傳送訊息,或張貼廣告來達成性交易的方式,目前我國對於「網路援交」行為有沒有什麼處罰規定呢?依據[$301875$]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在網路上張貼援交的性暗示訊息者,則將構成此罪。 然而,警察只要坐在辦公桌前,上網釣魚就能「偵破」一大堆,更何況現在的警察只要查查帳號、IP就能找當事人說明後移送,這種雷厲風行的查緝,卻沒有明顯遏止援交行為。   引誘他人犯罪俗稱釣魚,又稱陷害教唆。依據92年台上字第4558號裁判要旨:「所謂『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進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申言之,因『陷害教唆』係司法警察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因而萌生犯意而實施犯罪,再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或予以逮捕偵辦;縱其目的係在於查緝犯罪,但其手段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意義,其因此等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有證據能力。」   現在警察執法,有相當的限制,不太可能用違法的方式來抓人,因為雖然抓到人,但可能因為違法取得證據,該證據不但不被認可,更有可能染上官司,尤其援交這種並非重罪,不值得這樣子弄!   釣魚的結果,則會致使兩個18歲以上的成年人,在網路上表達要性交易的想法,卻要受到比竊盜、詐欺更重的刑罰,並要接受輔導教育、公布姓名、照片,許多好奇的兒童、少年還因觸犯這項法條被冠上「犯罪人」的標籤。   因此,如果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的法條能廢止,或明訂散布性交易的對象,是「促使兒童或少年與本人或他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將使法律更明確,也更符合網路發達的時代需求,如此一來才不至於造成前述之狀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