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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法院公告真詐財,當心受騙 !〈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高雄地院最近接獲民眾反應,查證發現詐欺集團偽造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清償欠款「公告」,欲進行詐騙錢財,除了呼籲民眾謹慎小心,以免受騙上當外,也提出法院「公告」公文辯識方法,供民眾確認真偽。 高雄地院指出,有關民事執行處的「公告」公文,僅限於查封公告、公示送達公告及拍賣公告等,且此等公告以張貼或登報方式刊登,不會送達給債務人,一般寄發給當事人的公文,都以「通知」的公文格式送達。 法院表示,自民國94年1月起,我國的公文格式,已一律改為由左至右的模式(即英文的書寫格式),且該院自94年起「通知」當事人的公文(通知函)格式,也一律改為橫式寫,不會是直式通知公文格式。 法律教室: 詐騙集團的手法從退稅、中獎到綁架,花招百出,但隨著政府的宣傳及民眾提高警覺,詐騙集團的手法一再更新,現在竟然在太歲頭上動土,把腦筋動到法院的文件上面了,詐欺集團偽造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清償欠款「公告」,由於法院的文件是公務員職務上制作而成的文書,是公務員依法令規定,須依一定格式制作的公文書,詐騙集團偽造的行為會構成[$300226$]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詐騙集團除了偽造變造公文書之外,還行使偽造之公文書而向民眾詐取財物,符合[$300231$]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因此行使的行為吸收偽造變造的行為,僅論以[$300231$]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即可。 另外,詐騙集團詐取他人財物,符合[$300366$]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但因[$300231$]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本質上包含[$300366$]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也就是詐騙集團偽造公文書的目的就是為了用來要詐欺他人之用,兩罪難謂不同之二罪,因此僅論[$300231$]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法院強調,民事執行處對外聯絡電話,僅有總機電話(07)2161418(別無分店),因而民眾所接獲的電話或公文如非該電話號碼,即有問題。民眾如仍有疑義,也應撥(07)2161418的電話向法院查詢,才為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