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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官
壹、消保官的由來:
 基於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直轄市、縣 (市)政府各應置消費者保護官若干名。消費者保護官之任用及職掌,由行政院定之。」而行政院於民國八十三年成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為研擬及審議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與監督其實施之機關。並制定行政規則,以設立消保官且規定職掌,以維廣大消費者權益。
貳、消保官的資格:
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官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經消費者保護官考試及格,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二、具有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三、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用資格者。
  四、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
    試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在行政機關從事消費者保護或法制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
    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五、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在公立或立案之私
    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或副教授三年或助理教授四年或講師五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
    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參、消保官的職掌:
  一、 協調及處理重大消費事件。
  二、支援地方政府處理消費爭議申訴、調解業務事項。
  三、支援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同意權行使事項。
  四、辦理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不作為訴訟事項。
  五、其他消費者保護法令規定及本會長官交辦事項。
肆、消費糾紛的發生
以上是有關消保官的定義。而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即有定義
※消費者:
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企業經營者:
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消費關係:
 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而綜上之定義可以看出,消保法之立法,即將原有存於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以國家介入的方式重新定義私法自治的意義。因為當消費者於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往往與企業經營者立於不平等的地位,所以國家就以立法的方式及行政手段,先於司法審理前以為協調,如為明顯不平等的情形,即得以行政罰之方式先為處罰。
關係圖如下:
伍、案例:
 阿花有天下午在家觀看西森購物頻道,看見美麗的模特兒示範著瘦身健身用品,心血來潮打電話給客服人員,表明要訂購「絕對有辦法讓你瘦下來的呼拉圈」,定價為5000元,阿花心想我如果用了產品一定可以跟電視裡的模特兒一樣苗條。而過沒多久,產品真的寄來阿花家,阿花再使用五天之後,發覺體重還是90公斤,並沒有瘦下來,於是打電話去西森購物頻道說要退貨,但客服人員說阿花已將用品拆封,沒有辦法退貨。還說了「貨物既出,概不退還」等語。阿花要如何主張權利呢?
  一、依消保法第二條規定,西森購物係為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
    營業者之企業經營者,而阿花為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之消費者。
    所以本案例之法律關係為消費關係。
  二、而阿花於西森購物上買東西,係為消保法中規定的特種買賣,應依同法第19條規定應有郵
    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