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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書概不退貨,消基會:約定無效〈解說:楊廣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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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基會以隨機抽樣方式,抽查台北市重慶南路書店商圈內書店;台北市區內連鎖書店:新陸、建宏、上達、書鄉林、三民、東華、世界、敦煌、金石堂、誠品、何嘉仁、紀伊國屋、墊腳石、儒林書局、黎民文化、天瓏;以及全國性量販店內售書區:家樂福、愛買吉安、costco(好市多)、大潤發等,共二十家。

  消基會以問卷進行退換書條件調查,共發出二十份問卷,回收十三份調查表,有七家業者拒絕回覆,包括黎明文化、天瓏、儒林、墊腳石、costco(好市多)、大潤發和愛買等。另外對全國性量販店內售書區,以消費者買錯書為由進行實測。

  在對全國性量販店實測部分,消基會(新聞、網站)以「買錯書籍」為由向業者要求退書,結果發現,家樂福同意提供消費者退貨的服務;大潤發不提供退貨服務,且限制在原購買地點消費的方式,提供退換貨憑單讓消費者換貨;愛買吉安不同意退換;至於costco好市多,因採會員制,未進行測試。

  問卷調查發現,所有允許退換書籍的店家,都限定在購書後七天內辦理,黃怡騰提醒,有業者規定七天內換書以發票日為準,並不符合民法,因為民法規定首日不算,七天是從次日計算。

法律教室:

1.按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此條文即為出賣人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2.上述即為買賣契約中出賣人所規範的義務,而買書即為種類之債,也就得依民法第364條規定:「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簡單來說就是換貨。

3.但是,往往書店就會依某些內部規定,就說不准退貨,要不然就要負擔一些費用。但消保法第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有些書店規定購書後只能換書不能退書,相當於消費者不能解除契約,但依民法規定,買方若發現商品有錯誤或瑕疵,可主張撤銷買賣契約,業者「概不退貨」規定違反誠信原則,是不公平條款,約定無效,消費者可要求退貨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