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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買賣
※關於訪問買賣 解例一:  阿美是個家庭主婦,生活過的單純又愜意,老公努力賺錢,孩子用功唸書。有天,有名自稱是星星瓦斯公司的工人,佯稱可以檢查阿美家的瓦斯管線,並且不收任何費用。阿美不疑有他即讓工人進入廚房檢查瓦斯管線。工人在檢查後即說:「太太,你們家的瓦斯管線很危險!都已經很老舊了,我建議你要更換,要不然的話,漏氣都不知道!」阿美心想說的也是,最近新聞報導那麼多一氧化碳中毒的案子。於是,阿美說:「那如果要換的話要多少錢?」工人說:「我幫你換到好,算你8000元就好了。」阿美覺得太貴,正想殺價時,工人已經將「NASA最新研發節省瓦斯器」裝在阿美家的管線上,阿美也只好付了錢。結果先生回家之後,發現阿美裝了一個小瓦斯器,上面有一個小小的指針,詢問阿美後發現居然要8000元,當場大發雷霆。阿美居然還說:「那可是NASA最新研發的耶!」 解例二:  佩岑與志玲是從小到大的好朋友,有天兩人相約去101逛街。在逛街的同時,有位年輕的工讀生請兩位幫忙填問卷,問卷的內容就是詢問兩人是否有使用保養品?都用那一家的?等等有關保養方面的問題。在寫的同時,工讀生不斷地和她們聊天,希望能夠讓她們到公司去,幫她們試用。佩岑與志玲心想試用又不用錢,反正,時間還早。就隨著她而上去樓上。一到樓上,熱情的幹部開始推銷公司的保養品有多好用,其中以一瓶「白帥帥化妝水」最為珍貴,要價二萬元,她接著說:「兩位真是漂亮阿!真是百年難得一見的美女,今天就當我們有緣,算妳們一萬五就好了。」總共歷經了三、四個小時,佩岑與志玲被推銷了總共十萬元的保養品,都以刷卡方式結帳。返家後佩岑與志玲都覺得不適用,要求解約退款,卻被以保養品已開封而拒絕了。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定義: 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除了一般的消費關係,同條文定義了訪問買賣即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就如同上述的案子,一為直接到你家,對你推銷東西。二為利用邀約的方式,至對方的公司。  因為訪問買賣這種特殊類型的行銷方式,容易對於消費者形成突襲性。就是在未深思熟慮的情況下,買到不需要或是價錢過於昂貴的商品。政府基於「家父主義」思考模式下,介入了私領域的「契約自由」,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此為強行規定,違反即無效。此為介入私法自治的看不見的手,當然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 ※關於郵購買賣 解例一:  阿珠在西森購物頻道上,看見了「短短幾天就可以讓妳波濤洶湧」「一波再一波又一波」的女性豐胸乳霜,台詞說「擁有傲人雙峰是許多愛美女性的夢寐以求,為了讓自己更引人注目,老公有面子,小孩很驕傲。」,「才三天呢」、「保證豐胸效果更迅速」等語。阿珠忍不住打電話給廠商,要求訂購「一波再一波又一波」,使用幾天後,仍然沒有任何反應,打電話去問廠商,廠商卻推說係因個人體質不同,無髮退貨。  上已論及,有關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的定義。郵購買賣為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現時興起之電視購物即為其中之一種。當然也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得以解除契約,退貨還錢。避免對於消費者造成突襲。  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了特種買賣的強行規定,乃希望消費者避免受到企業經營者的突襲買賣,事後更無退貨還錢的可能。當如遇到上述情事時,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並要求退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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