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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米炸彈客楊儒門,判刑七年六個月〈解說:楊廣明律師〉
白米炸彈客楊儒門,判刑七年六個月(解說:楊廣明律師) 白米炸彈客楊儒門是否符合自首要件,成為法官量刑的關鍵。檢察官與楊儒門的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為此爭論不休,合議庭最後認定,楊符合自首要件,將他從輕判刑。檢察官鄭克盛表示,警方在去年十一月廿五日掌握白米炸彈客持用的捷運卡、長相及居住基隆等事實,楊儒門自知難逃法網,才與弟弟楊東才到警局;但楊在警局未承認犯罪,當晚還否認自己是白米炸彈客,甚至揶揄警方的錄影帶有錯。 鄭克盛強調,隔天警方發動緊急搜索,楊仍否認犯罪,並表示自己不是要自首;當天中午在警訊筆錄中他再度否認是白米炸彈客,一直到警方提出作案現場養樂多唾液DNA比對結果,楊才坦承部分犯行;因此,楊儒門不算自首,僅是投案而已。 楊儒門辯護律師丁榮聰則認為,本案警方雖稱已掌握捷運卡及炸彈客的長相、身形等資料,但捷運卡無法追查到持有人是誰,而長相、身形、居住區域類似者很多,無法據此判定犯罪者是何人,所以警方才以懸賞方式緝捕炸彈客。 丁榮聰表示,楊儒門自首當天向中正一分局值班員警表示「我就是白米炸彈客」,並拿出外套及捷運卡供查證,且坦承十七件犯行;若非他明確陳述,警方實無任何證據,可見是自願到案接受審判,符合自首要件。 合議庭調查,楊儒門在去年十一月廿五日晚間七點半左右,開車載弟弟楊東才要他進中正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報案,楊東才還問「真的還是假的,報假案我會被打」,楊儒門回稱「我不會害你」。 楊東才進入警局後,告訴警員「白米炸彈客就是我哥哥楊儒門」,但警方不相信,楊儒門見弟弟久未出來,自己進入警局表明身分,並穿上警方公布錄影帶影像所穿的特殊外套,警方才認為他可能真的是炸彈客。 法律教室: 成立刑法上規定的自首,必須符合三個要件: 一、須對未發覺的犯罪自首。所謂未發覺的犯罪,是指這犯罪事實或者犯罪的人,還未為有偵查犯罪權責的公務員或者機關所發覺而言。犯罪的被害人或者第三人已經知道犯罪是某人所為,但是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或其他有偵查權的公務員並不知情,還是算未發覺。有偵查權的公務員或者公務機關雖然知道發生了犯罪事實,對於誰是犯罪的人,並不清楚,這時候也算是犯罪未被發覺。 二、須有自首的行為。所謂自首的行為,是指犯罪行為人向有偵查權的公務員或者機關說明自己的犯罪經過。這種說明,在方法上並沒有限制,用口頭說的、用書面寫的、自己親自前往,或者委託他人代為自首的,都可以發生自首的效力。 三、 須靜候接受裁判。犯罪的人自首以後,還要等待接受裁判,才能受到減輕其刑的寬典,這是法條所明定的,自首制度目的是在鼓勵犯罪的人投誠改悔,給予自新的機會,節省偵查犯罪的勞費,所以合予自首的規定,刑法都無條件減輕其刑。如果犯罪的人表面的動作,看起來是像自首,實際上只是虛晃一招,無意到案接受裁判,甚至逃匿無蹤,便不符合法條所規定的自首要件。 依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可減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可減輕二分之一。合議庭認為,楊儒門告知警員其犯罪前,員警還不知道楊儒門是白米炸彈客,楊既然是自行前往警局告知警員他是影像中的人,不逃避接受裁判,就合於自首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