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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關係】無故不支付扶養費 單親家庭無助
 
案件類型 原可能損失範圍 委任判決結果
給付扶養費 近60萬的扶養金 按請求之金額給付
 
 李小姐於民國92年7月15日與古先生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古小妹、古小弟之監護權由古先生行使,李小姐保有永久探視權,扶養子女一切費用由被告負擔,嗣李小姐與古先生於同年九月三日又重新約定將監護權改由李小姐任之。
 但古先生自離婚後卻僅給付古小弟之生活費,從未給付古小妹任何扶養費,李小姐多次向古先生,但其均不予理會,後於九十三年十月古先生又親自書立:『自2004年11月起家
中費用:房貸9000元、水電瓦斯3000元、健保費2000元、古小弟零用2500元、古小妹零用3000元合計19500元』,然實際上,除古小弟外古先生均未曾支付分文。而古先生於94年1月21日再婚後,更是連古小弟的生活費都完全置之不理。
● 法律解析:
 律師在看過李小姐所提供之資料之後,便建議李小姐以其及兩位孩子,對古先生提出給付扶養費之訴訟,並順利取得勝訴之判決。法網律師主張如下:
※扶養費用的計算:
【古小妹之部份】
一、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乃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保護及教養義務,與同法第
  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一款所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之扶養義務者不同,後者凡不能維持
  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皆有受扶養之權利,並不以未成年為限。又所謂謀生能力並
  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
  業,雖已盡相當之能事,仍不能覓得職業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
  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795號判例)
  ,故古小妹雖已成年但現仍在學,古先生仍有扶養之義務,直至其於民國九十五年
  大學畢業為止。
二、生活費用:(以行政院主計處所公部之年度平均消費金額)
  應從離婚之時(民國92年7月15日)起算至其大學畢業(民國96年6月15
  日)為止,共有47個月,每月生活費新台幣一萬元,共四十七萬元學費。
三、學費:大學之助學貸款共八學期,每學期七萬元,共五十六萬元。共計一百零三萬
  元。而李小姐就此部分已代墊其助學貸款之費用共五十六萬元及自民國94年4月
  15日至民國96年6月15日止之生活費21萬元。
故古小妹僅請求從民國94年4月15日至民國96年6月15日之扶養費。

【古小弟之部份】
一、生活費用:(以行政院主計處所公部之年度平均消費金額)
  就其生活費之部分,自古先生從再婚後不再給付時(民國94年1月21日)起算
  ,至其大學畢業(民國101年6月15日)為止,共有89個月,每個月生活費
  一萬元,共八十九萬元。而就此部分之生活費,李小姐已代墊自民國94年1月2
  1日至民國94年4月15日之部分共三萬元
二、學費:由於其尚未就讀高中及大學,故預先請求其高中及大學之學費。在高中學費
  的部分,每學期六千元,就讀六學期,共三萬六千元,而在大學之部分,與古小妹
  同,共五十六萬。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