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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偽造文書】網路散佈他人電話 民刑事少不了
案件類型 委任判決結果
偽造文書/毀謗受害 被告有期徒刑四個月/告訴人得和解金19萬
 岳小姐知道楊小姐是他男友的前妻,雙方互相認識,而曾有多次糾紛爭吵。岳小姐於是心生不滿,將以楊小姐的名義,在交友網站留下要徵友之留言,並將楊小姐的手機電話刊登於其上,讓楊小姐接到許多不明人士打電話詢問楊小姐是不是要交朋友,曾經一天接到一百通電話,讓楊小姐不堪其擾,精神痛苦,且所任職的公司也因為此原因,認為楊小姐妨礙到工作,而將其留職停薪三個月。
●法律解析: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及第四百八十八條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先向刑事庭提出刑事告訴,待刑事判決確定後,刑事庭會將案件移轉至民事庭,審理因犯罪而受有損害之部份。
一、刑事部份:
 按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第220條第2項:「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上述法條即為將電腦上或網路上所登載之文字等,以準文書論斷之。而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岳小姐多次以楊小姐之名義在交友網站上留第言,並以不堪之字眼形容楊小姐,係以構成上開之罪,且又構成了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而此二罪因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以一罪論處,並得加重其刑。且岳小姐所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誹謗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為牽連犯,故應從一重處斷。
法院依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對岳小姐處以有期徒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之刑。
二、民事部份:
 法網律師替楊小姐主張,岳小姐應給予楊小姐慰撫金三十萬元及遭停職三個月九萬六千元之損害,共計三十九萬六千元。
 因為按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為法律之兩大體系,兩者並行不悖;被告所為除觸犯刑罰外,亦造成原告之損害,被告雖受刑事制裁,並無法填補原告之損害。被告不因已受刑事制裁而解免民事責任,否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則無存續之可能。是以,被告本應就其行為受刑事制裁,不得以此拒絕原告之請求。民事賠償責任既應填補原告損害,法院應審酌原告所受損害,命岳小姐予以賠償。
 岳小姐始知事情之嚴重性,事後也向楊小姐道歉,而楊小姐對於岳小姐傷害她之情事
,刑事部份就留待法院裁決,民事部份則願意降低金額,最後以和解之方式,使楊小姐得到1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及被留職停薪的補償。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