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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封錯財產,請求停止執行
案件類型 委任協調結果
查封錯誤請求停止執行 停止查封、雙方和解
 郭先生是一家○○電子公司負責人,因為受朋友的請託而擔任借款保證人,但他的朋友到了時間都未歸還借款,經債權人許小姐催討多次仍無回應,發出支付命令也沒有結果。最後郭先生遭到池魚之殃,許小姐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查封郭先生之動產並進行拍賣,郭先生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律師在進行了解後,發現郭先生是以個人名義擔任朋友跟許小姐借錢的保證人,所以許小姐之強制執行應該要針對郭先生
的個人財產,但是法院查封的是○○公司營業所內之動產,其中部分查封物是客戶送來店內維修物品,並非債務人郭先生所持有,影響到了客戶的權益,而且在公司人員不在場的情形下就突然查封,屬於違法執行,因此建議郭先生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訂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官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為聲明異議」
,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定有明文,因此律師為第三人即郭先生經營之○○電子公司具狀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及聲明異議,並提出擔保,請求於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以前暫予停止強制執行,避免○○電子公司受到損害。
 後來在律師協調下,債權人許小姐跟債務人郭先生達成和解,已經沒有訴訟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撤回訴訟,有個圓滿的結果。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