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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瀆】違反借貸禁止規定 成軍法貪瀆
案件類型 原可能判決結果 委任判決結果
貪污罪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起訴處分
 張大軍服役於國軍某陸戰隊,在部隊裡擔任士官副排長職務
,由於張大軍平日管教部屬不當,又以長官的名義時常要部屬幫忙「先出錢」,如理髮、買香煙、飲料等等,但是事後「都沒還」,而低階的部屬也不敢向他「催討」。又常常對部屬施以不當管教與體罰,因為張大軍是基層領導幹部,平時管理部屬生活作息、以及基本的作戰訓練,使得部屬們都對張大軍非常畏懼。
 此外,張大軍這個副排長,在某次基地訓練演習中,與排長發生爭執,竟然把排長的車刮了一道,還把車胎放氣!再加上對部屬之不當管教與體罰,甚至發生借貸金錢等國軍三令五申禁止之行為,部隊長官以裡真的已經到無法忍耐的地步,以張大軍向部屬金錢借貸為由,將張大軍依軍法系統,以陸海空軍刑法之「貪瀆罪」移送軍事檢察署。
 經過整個案情的了解,部隊長官在處理這件事的做法實在「小題大作」,而為杜絕軍中基層幹部的不當管教與禁止高階向低階借貸金錢的惡習,軍方一直在宣導這方面的規定。
 案件經過軍事檢察官傳喚調查,李律師主張張大軍向部屬金錢借貸的行為不符合陸海空軍刑法之「貪瀆罪」之構成要件,軍事檢察官經檢視張大軍部隊所移送之事實及理由
,亦認為張大軍的行為並不符合貪污罪的要件。
 倘若張大軍的行為成立陸海空軍刑法之「貪瀆罪」,那就有當不完的兵了,除此之外
,人生也會從此就有了污點。由於李律師對於張大軍的行為與陸海空軍刑法貪瀆罪之要件詳細比對、涵攝,終使張大軍陸海空軍刑法之「貪瀆罪」部份,以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