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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那檔事,國三男援交?!〈解說:楊廣明律師〉
新聞:   台北市一名十四歲國三男生因為缺錢打網咖,竟在同性戀網站上到處張貼援交廣告,強調自己是「幼齒國中生,因為缺摳摳(缺錢)打(打電玩)才來」;內文還提及沒有太多性經驗,「有性病的ㄅ要來」等語。警方原以為發信者的廣告用語是搞噱頭,但經過追蹤IP,查出文章真的出自十四歲的男學生,利用家裏的電腦上網張貼援交廣告,日前通知家長從台北帶他南下高雄做筆錄,並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將他移送少年法庭處理。   家長接到警方通知時嚇了一大跳,根本不知道兒子做出此事,先把兒子痛打一頓,再帶兒子南下接受偵訊。國三生在警局時泣不成聲,表示自己是因為好奇及好玩,才張貼援交廣告,他從來沒有做成生意;他還向父母強調自己真的不是同性戀,也不清楚「那檔事」怎麼做。 法律教室:   相信大家都知道性交易的法律責任,但是對於利用網路傳送訊息,或張貼廣告來達成性交易的方式,目前我國對於「網路援交」行為有沒有什麼處罰規定呢?依據[$301875$]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在網路上張貼援交的性暗示訊息者,則將構成此罪。   然而,若是以上述網路訊息的字眼來判斷是否為援交,實有違檢警雙方於取得證據的依據標準,容易導致警察「釣魚」而來設陷阱抓人,最高法院 93年度台上字第1740號判決中指出:「按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者,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釣魚』者,係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存在,故依『釣魚』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原則上非無證據能力」( [$402228$]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參照)。   於本案新聞中,該名國中生所使用之字眼,足以讓人產生援交之暇想,更何況該名國中生係在同性戀網站上到處張貼援交廣告,此等行為已足夠成[$301875$]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之散布意圖。雖然該名國中生聲稱僅因好奇與好玩才張貼該訊息,但是此等行為實不可取,因此讓其受到一些教訓,以利警惕有意從事相關行為之徒,切勿以身觸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