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竄改他人網頁內容之法律責任
  對於竄改他人網頁內容之行為,著作權法及刑法均有相關之規範。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此即著作人格權中之同一性保持權。是如網頁之內容已達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創作高度,著作人對於竄改其著作內容、破壞其著作完整性之行為即可請求民事賠償及刑事救濟。   於民事賠償方面,著作權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是如著作人對其著作之同一性保持權遭侵害而受財產上之損失時,可向侵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即便受害人並無財產上之損失,但如受害人能證明其有遭受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可向侵害人請求給付慰撫金。此外,對於已造成之名譽損害,著作權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登報道歉等。   於刑事責任方面,對於侵害著作人格權者,經受害人提出告訴,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加害人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並且如竄改他人網頁內容之行為已造成他人電磁紀錄之毀損,亦應依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之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