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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罵髒話,判賠26萬!〈解說:楊廣明律師〉

新聞:

  在熱鬧的「新港媽祖」廟會遶境活動,隊伍行經擔任警察的大潭村民吳○○等人住處前,因路旁有堆置木板等雜物,兩名林姓男子認為影響通行,未經吳○○等人同意搬走木板,雙方口角。兩名林姓男子辱罵對方「幹ⅩⅩ」、「幹ⅩⅩⅩⅩ」、「臭警察」等語。

  吳姓兄弟兩人及母親林婦不滿被罵,向嘉義地院控告兩人妨害名譽,並要求兩人連帶賠償每人各六十萬元。台南高分院判處兩名林姓男子役卅日確定。其中六十四歲的林○○主張自己撿拾破爛維生,經濟情況不佳,訴請酌減賠償金額;六十五歲的林□□指是對方蓄意破壞神轎遶境所引起,他年紀大、身體不好,又有九十三歲老母親要照顧,要求駁回賠償請求或減少賠償金額。

  雖然兩人各罵林婦等人僅有數句髒話,法官認為已造成名譽的毀損,不過因雙方爭執時,現場鑼鼓喧天,儘管遶境信眾數千人,但聽到兩人罵的穢語的人不多,法官判決兩人各賠償林婦三萬元,以及吳姓兄弟兩人各五萬元,全案確定不得上訴,罵幾句髒話的代價慘重。

法律教室:
  在莊嚴神聖的廟會遶境活動中,每一位信徒的參予都是讓整個活動增添許多不一樣的情感,亦讓民眾之間的情感更加凝聚。對於本案新聞中所提及之妨害名譽,最高民事庭會議曾作成一則關係妨害名譽的判例,判例要旨指出,名譽有沒有受到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的依據,如果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受到貶損,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可構成侵權行為,不以廣佈社會為必要,只要使第三者知悉,就符合侵害名譽求償規定。
  依據
刑法第三百十條的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於本案新聞中指出,辱罵對方「幹ⅩⅩ」、「幹ⅩⅩⅩⅩ」、「臭警察」等語,依一般人的社會觀念,是貶低人身分、地位,表示他人智商很低、行為不正常或有不屑、輕蔑的毀謗意思,在客觀上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地位。

  因此,兩名林姓男子雖稱是認為路旁的木板等雜物會影響廟會遶境隊伍的前進,雙方在氣憤之下,才會辱罵對方「幹ⅩⅩ」、「幹ⅩⅩⅩⅩ」、「臭警察」等穢言穢語,林姓男子等亦不可隨口罵人,應該將事情之原委說清楚後,再想辦法處理即可,如此一來就不會因話不投機而惡言相向,亦不會產生被告妨害名譽的狀況了。

  由於現在社會生活步調較為緊張,時常發生不必要的小摩差,雖然兩名林姓男子均因經濟情況不佳或是有長輩需要照顧,方得到法官之諒解,得以減少賠償金額,但卻是因這些不必要的口角所致,因此人人應該好好修養自身的EQ,好讓事情都能圓滿處理,才不至於進行到興訟的階段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