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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名家愛興訟,被指著作權流氓!?〈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生態攝影家林○○近年持續控告未經允許使用他照片的個人或單位,每張照片要求10萬元以上賠償金,目前案件超過60件,其中有不少學生為交作業報告而引用照片也遭鉅額求償,網站許多人批評林○○的行徑是「著作權流氓」或「著作權蟑螂」。多數被告學生都是以林○○所拍鳥類照片使用在論文報告上做美化,再應校方要求將論文上傳網路供審閱,卻被林○○搜尋發現而吃上官司。   林○○不管侵權行為是否惡行重大、有無營利,多半都提出刑事訴訟;有檢察官認定學生及學校行為雖為侵權,但屬於著作權法允許的合理使用,做出不起訴處分,林○○不滿再議。但有更多被告因擔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而支付一張照片至少10萬元賠償金和解。   林○○網站上「歡迎多加利用」字眼,根本是設陷入罪,讓不明法律的學生以為可以多加使用而下載,卻被林○○控告刑事侵權訴訟;學生批評林○○根本是用控告來賺錢,因而發起「抵制前野鳥攝影學會理事長林○○」運動。 法律教室:   現今網路發達,學生論文報告都被校方要求上傳網站供指導教授審閱,並非學生刻意侵權重製營利,學生卻因為需要繳交作業,上網複製林○○網站中之圖片之後,卻需要付出鉅額和解金來做為代價,其中的因果關係實令人匪夷所思!   侵害著作權的賠償和處罰可分為二方面-民事賠償及刑事處罰,依據[$400737$]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著作權人如受到侵害,對於侵害者,均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並且,若造成著作權人財產或人格權的損害,則侵害者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刑事責任的部分,則視不同的財產權種類,而有不同的程度的處罰。其中以侵害「重製權」的處罰最重([$400749$]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如果只是單純以重製的方法侵害,而無銷售或出租的意圖,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案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是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意圖營利而侵害其他的著作財產權,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以下罰金([$400750$]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非意圖營利而犯[$400750$]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罪,其所侵害之著作超過五件,或權利人所受損害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以下罰金。   林○○不斷提出侵權官司,雖然未經其同意即使用照片者確已侵權,但不少人說應同時考量用途,甚至指出,若不斷以「刑法逼民法」取得有利賠償的訴訟手段,無疑是把訴訟當生財工具。保護智慧財產權是國人應有的概念,不宜因林○○主張金錢賠償,就質疑其動機,反而是身為侵害者的一方該反躬自省,社會大眾在援引他人智慧結晶時,有無過於草率。   於本案新聞中之學生,引用其圖片並非惡行重大盜版行為,動輒祭出刑法尚方寶劍亂砍,無疑是以「刑法逼民法」取得有利賠償的訴訟手段,用訴訟當生財工具。在國外的侵權官司都以民事訴訟進行求償,國內則習慣「以刑逼民」,使用者擔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只能任由對方開價賠錢,而必須支付比民事判決更高、甚至高於市場行情數倍的賠償金。   著作的合理使用,簡單的判準就是有無營利行為或商業用途,如果沒有檢方傾向不做起訴處分。舉例而言,若有人偷了一張紙,在刑法上是犯了竊盜罪,但是否要依刑法竊盜罪論辦並不一定,論斷的憑據在於行為是否真正達到必須接受刑罰的程度。因此學生受到林○○所提出的告訴時,通常受到檢察官以非營利行為而予以不起訴處分,但是仍會受到林○○的民事求償逼迫,奉勸各位學子在撰寫論文報告時,記得要將出處明顯的寫出來,才不會受到民、刑事責任之追究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