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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會上當,替騙子追債?!〈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蔡姓婦女因一起房地債權糾紛被姜姓男子查知,主動告知他會算命、懂風水及符咒,可以幫忙查明真相,但要求給付佣金三萬元。蔡姓婦人當天沒有那麼多錢,先付了五千元現金,姜姓男子就要求蔡女書寫三萬元憑據,幾天後蔡女再匯款兩萬一千元給姜姓男子,但姜姓男子不但沒有給她任何答覆,憑據反而變成蔡女向他借款參佰萬元。姜姓男子先持借據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再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通過審查指派免費律師幫忙打官司、聲請假扣押蔡女薪資,且催討三百萬元。   全案幸法官仔細勘驗字據所寫的「佰」字,竟與「參」及「萬」字緊密相連無空隙,與蔡女所寫其他文字都留有相當間距,足認「參佰萬」借據不是蔡女所寫,因此認定借據係經變造。 字距露破綻,法官揭騙局此外,姜姓男子向法扶會申請扶助時指述時前後說法不一,法官因而認定,姜姓男子指述蔡女向他借款三百萬元不可採信。 被騙又挨告的蔡姓婦女,獲判勝訴,夢魘終於一掃而空。   同樣被騙的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了解案情始末覺得不可思議,將約談姜姓男子說明,經查證如有隱匿、偽造文書或詐欺之情,將以基金會名義移請桃園地檢署偵辦。 法律教室:   依據[$1991$]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因此,支付命令即係指債權人聲請法院命債務人支付一定數量之金錢或其他代替、有價証券之民事命令。其性質屬於非訟事件,並不需要經由法院開庭審理,為較簡易之解決糾紛方式。   支付命令之聲請如合乎法定要件及程序,則法院依聲請人(即債權人)之請求發給支付命令裁定,如債務人未提出異議,法院則會發給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而使支付命令失效,債權人亦可對債務人起訴,依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於本案新聞中之姜姓男子即依據上開法條之規定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若是借用人蔡姓女子依約清償完畢後,即無給付義務存在,貸與人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向借用人索償,惟貸與人希冀非份,利用其持有借貸憑證之機會,向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要脅借用人再為給付,亦不少見,本案新聞中之姜姓男子即為一例。而借用人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未異議,則二十日經過,法院會發給貸與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即具有確定判決之效力,貸與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查封拍賣借用人之財產,故為保障權益,借用人一旦收受貸與人所聲請支付命令,千萬必於二十日內提出異議,以免遭受損失。本案新聞中之蔡姓女子即於期限之內提出告訴,姜姓男子則受到蔡姓女子之異議後,即另行提出告訴,要求法官對該債權債務關係做出判決。經法官仔細勘驗字據所寫的「佰」字,竟與「參」及「萬」字緊密相連無空隙,與蔡女所寫其他文字都留有相當間距,足認「參佰萬」借據不是蔡女所寫,因此認定借據係經變造。 字距露破綻,法官揭騙局此外,姜姓男子向法扶會申請扶助時指述時前後說法不一,法官因而認定姜姓男子指述蔡女向他借款参百萬元不可採信。   另外,法律扶助基金會設立目的在保障人民權益、幫窮人打官司,如今卻有詐財騙子利用法扶會義務律師興訟討債,顛倒是非、公義淪喪,法扶會審核把關機制得加把勁了。法律扶助基金會性質是「公辦民營」,申請法律扶助流程由三位審查委員共同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為意見。一般而言,只要提出無資力證明,幾乎都可以獲審核通過補助。   涉嫌連環騙姜姓男子,看中申請流程漏洞,簡簡單單把自己搞成無資力者,而訟爭的参百萬元依規定不能算是財產,就這樣輕易騙過法扶會三位審核委員,行徑之大膽令人驚訝。法扶會審核過程中,雖曾發覺姜姓男子申請案似有蹊蹺,但無法論斷借據是假、即使推敲借據是假,也無法斷定是姜姓男子偽造,因此仍指派義務律師協助,成了政府出錢請律師,幫騙子欺負弱女子的特殊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