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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請求分割遺產,能否僅以反對分割之繼承人為被告?
按遺產之分割,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須共同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遺產之訴,贊成同一分割方案之原告須以其他不同方案之共同繼承人全體為被告而起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所謂「其他不同方案之共同繼承人全體」包括反對分割之繼承人及贊成分割但堅持不同分割方案之其他共同繼承人全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