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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昔日好員工 退休反成仇
案件類型 原可能損失 委任判決結果
給付勞工退休金事件 約台幣100多萬勞退金 獲得台幣122萬勞退金
 當事人陳先生自民國(以下同)66年起受僱於○○公司從事進出口報關代辦業務,工作27年餘符合勞動基準法自請退休條件,依公司規定提出退休申請。怎料○○公司竟以陳先生離職申請未經核准即擅離職守公告免職為由,拒絕給付勞工退休金新台幣122萬餘元。陳先生尋求律師協助,律師分析系爭勝訴關鍵與訴訟上主張,詳察勞工法令函釋暨司法實務態度
,為陳先生拿回應得的勞退金。
※本案爭議點
(一)陳先生工作25年以上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要件,無須○○公司
   核准退休:
    按「勞工已具備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要件申請退休者,事業單位自
   應依法『照准』」,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29012號函照。準此勞工
   自請退休之權利為契約終止權之ㄧ種,屬形成權性質,無須得相對人即雇主之同
   意。○○公司辯稱陳先生離職申請未經核准…等語,顯屬有誤。
    ○○公司抗辯所從事之進出口報關代辦業務,性質上屬於服務業,遲至87年
   始適用勞基法..云云,顯不足採:
    蓋運輸業自勞基法73年7月30日施行日起,即有該法適用,本案關鍵在於
   「進出口報關代辦業務」是否為運輸業?經查行政院主計處編「中華民國行業標
   準分類」
所載分類編號G6152「報關業」確屬G大類「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而經濟部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亦持相同看法。
二 陳先生在勞動基準法施行前之年資,可否援引「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計算退
  休金金額?
   依勞基法第84條之2規定:「…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
  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
,系爭關鍵在於可否援引「台灣省工
  廠工人退休規則」?倘無法援引,則陳先生於勞基法施行前之年資自無從請求退休
  金。查該退休規則適用範圍係以『發動機器』之工廠員工為限,陳先生『如能證明
  』○○公司有部分員工從事以堆高機搬運貨物之工作,即便自己係負責文書事務性
  工作,亦能依「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計算退休金金額。
三 陳先生關於勞基法施行前、後之工作年資計算退休金基數時,依增訂之勞動基準法
  第84條之2規定可採取『重新起算制』:
   倘陳先生無法證明○○公司是屬於『發動機器』之工廠,雖無法請求勞基法施行
  前之退休金,但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10.19台勞動三字第43879函
  規定:「…勞工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給與低於當時法令標準者,其適用
  本法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超過十五年之部分,每滿
  一年給與ㄧ個基數。…」。次查,退休金之基數計算方式應分段計算或合併計算固
  有不同見解,惟此次增訂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
  ,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即從新起算基
  數,前十五年仍以二個基數計算)。」
是以陳先生於勞基法施行後,工作年資尚有
  20.5年,其基數計算公式為:
  (15X2)+(5X1)+(0.5X1)=35.5
  本案中透過律師協助,所採取之分段計算制,為王先生多爭取了一些退休金額。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