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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繼承人擅自偽造文件變動財產
案件類型 偵查結果 判決結果
偽造文書 起訴處分 拘役五十天
 何先生是一個成功有為的企業家,育有四子二女,於六十八年初與四個兒子共同出資成立了A公司,四個兒子都曾擔任執行業務股東或在公司改制後擔任董事、董事長,一直到八十年何先生逝世,么女由日本返國,處理父親遺產一事,發現父親名下股份全遭移轉於姪子、姪女名下,哥哥們並要求其放棄遺產,她想要拿父親隨身攜帶的錶當作紀念品,也遭到哥哥們刁難,加上父親過世前,久病纏身,曾向其抱怨哥哥們的漠不關
心,在種種事件的累積下,何小姐決定要挺身而出,捍衛自己的權利。
※案件分析
 中國人傳統的觀念是傳子不傳女,女兒常常被排除在繼承之外,這是錯誤的觀念,在
法律上男、女是平等的,對父母親的遺產都有權利。何先生的股份在六十八年至八十年
間因公司辦理增資發行新股及股權移轉,由最大出資股東變成持股最少的股東,使何先
生的財產大為縮水,何小姐對這個部分產生懷疑,雖哥哥們辯稱公司事實上一開始只有
老三及么子實際出資,其他人只是掛名,所以股份縮少父親並無意見,且父親在過世前
也曾向兒子們表示要把股份歸還,他們才會在父親過世後將股權移轉給自己的兒子、女
兒,何小姐對兄弟們的不實陳述感到心冷,針對公司增資發行新股及股權移轉部分,提
出偽造文書的告訴。
※爭點
(一)公司增資發行新股及股權移轉的會議記錄係偽造公司於八十一年間所為的增資發
   行新股決議,決議時何先生已死亡且另一股東亦於七十年間死亡,而股東會議記
   錄上卻有其簽名,被告等(三男及么男)宣稱此乃被告(三男)的妻子與訴外人
   (會計)王小姐所為,被告等並不知情,惟被告實際參與公司業務之經營,對增
   資發行新股及股權轉讓等變更登記等重大事項,豈能諉為不知或辯稱與渠等無關
   。父親表示歸還股份部分,公司成立之初,被告人等年紀尚輕甚至未成年,常理
   推斷,應無能力出資,被告等亦一直無法提出出資證明;而父親要歸還一事,無
   有力證據及證人,難以令人信服。 又以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
   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亦屬共同正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九號
   解釋參照)被告二人雖未直接與訴外人接洽,但事前有所謀議,並推由妻子實施
   犯罪之行為,無礙於被告二人共同正犯之成立。
(二)持不實之股東會議記錄等事項,向臺灣省政府建設廳辦理上開增資發行新股及股
   權移轉等變更登記,使公務員為不實之登載。被告等與妻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均為共同正犯。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為間接正犯。
   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三)本件家族財產的糾紛,原告提出刑事告訴,終使真象還原,何小姐在打穩基礎後
   ,可再進一步主張民事方面的權益。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