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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匠收養棄嬰,21年後傷透心!〈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一對莊姓夫婦在台北縣開鎖店多年,在一個偶然的機會下,莊妻的母親在台中縣后里工廠門口,發現一名遭遺棄的男嬰,因為莊姓夫婦無法生育,就領養了男嬰。莊妻回憶,他們曾收養過一名女嬰,對後來收養的兒子也疼愛有加,國中時兒子成績不佳,還為他請家教;兒子在國中交到壞朋友學壞,開始濫交女友、借錢甚至還吸毒飆車,對於養父母的管教不時以三字經辱罵。   鎖匠則說,兒子一直換女友,而且多次以女友名義買車,但是貸款都不還,惹得銀行、討債公司電話催債,有一次討債公司的人還罵他「兒子是怎麼教的?」讓他心灰意冷。   由於兒子不斷在外欠債,甚至對父母恐嚇動粗,為避免遭兒子連累,且厭倦替兒子還債,夫妻倆向板橋地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法官審理後,認定莊姓夫婦所說屬實,依民法規定,養子女對父母虐待或重大侮辱,及浪費財產等情況可以終止收養關係,昨天判決終止收養獲准。談起收養廿一年的兒子仍然氣憤不已。莊妻說:「早知道會這樣,打死我都不收養!」。 法律教室:   本案新聞報導中當事人的關係為養父母及養子女,民法親屬篇對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中,無親子關係之人之間,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而創造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之親子關係,在法律上稱為「擬制血親」或「法定血親」,也就是「收養關係」。此一收養關係係由法律規定而來,必須符合一定要件、踐行法定形式後,才會發生收養關係,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權利義務(如父母行使親權、養子女得繼承權等等)與婚生子女相同。新聞中之莊姓少年在外行為不檢,不但濫交女友、借錢甚至還吸毒飆車,對於養父母的管教不時以三字經辱罵,莊姓少年不斷在外欠債,甚至對父母恐嚇動粗之舉,讓養父母傷透了心,決心終止收養關係。   終止收養關係,可以經雙方合意終止或以判決終止的方式辦理。合意終止時,養父母與養子女只要以書面表示雙方之終止合意即可([$1167$]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參照)。判決終止時,則須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但應有以下法定事由才可以提起: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時。二、惡意遺棄他方時。三、養子女被處二年以上之徒刑時。四、養子女有浪費財產之情事時。五、養子女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時。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1167$]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參照)   法院家事法庭審理後,則依[$1167$]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收養關係之判決終止」之規定,判准終止收養關係。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時」以及第四款「養子女有浪費財產之情事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另外,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1169$]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參照)。因此雖然莊姓少年為棄嬰,則難以回復其本姓,可能就須以戶政單位所做出之規定為依據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