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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不在,公衛護士打針致死判無罪〈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聞:   南投縣有一名徐姓男嬰五年前接受注射疫苗,由一名公衛護士陳OO在沒有醫師陪同情況下,幫小嬰兒施打疫苗,結果嬰兒卻意外死亡,這名護士和南投縣衛生局長廖OO被檢察官依過失致死、違反醫師法等罪起訴,南投地方法院昨天以罪證不足,判決無罪,檢察官表示,不能接受判決結果,將上訴。   法官認為,全國各地接受疫苗注射的嬰幼童人數眾多,衛生署考量醫師人力不足,七十二年起才多次函各學校、衛生所,允許學校保健員或衛生所護士執行公衛預防接種,視同在醫師指導下或依據醫師處方執行醫療行為,係著眼於實務上的困難。   此一行政命令行之有年,陳姓護士、廖姓局長非法律專業人士,難認定他們知道衛生署的行政命令牴觸法律無效。且檢方解剖報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與台大醫學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均顯示,男嬰死亡與注射疫苗無因果關係,因此判決陳oo、廖oo無罪。 法律教室:   我國[$300296$]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上所謂業務,係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標準,即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的活動而言﹔執行此項業務,縱令欠缺形式上之條件,但仍無礙於業務之性質,但是本案陳姓護士業務過失致人於死部分,檢察官督同法醫相驗、法醫研究所鑑定、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及台大醫學院鑑定,都認為被害人的死亡,與疫苗注射無因果關係,因此判決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不成立。   陳姓護士和廖姓局長違反醫師法部分,兩人都非法律專業人士,無從分辨衛生署的規定是否違法,而且各學校、衛生所室依該規定執行業務,未經醫師診察即予注射疫苗的情形,為一般普遍的現象,自難苛責   疫苗注射仍屬醫療行為的規定,應早修法改掉,以兼顧醫護人員執行業務的適法性,這件起訴案不但輿情譁然,公共衛生護士也幾乎全面停止無醫師在場的打針行為,防疫工作特別是學校的預防針注射大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