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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關係】DNA鑑定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案件類型 委任判決結果
否認親子關係            親子關係不存在         
 
 當事人楊小姐跟何先生結婚十年後,因為意見不合無法再相處而協議離婚,並辦離婚登記,雙方在婚姻關係中,育有長女何○○、長子何○○,但是因為楊小姐在懷有長子何○○的時候,卻是與其他名男子所生,非自何先生受胎所生,與何先生間未具有親子關係,導致何○○與何先生依法被推定為親子關係,因此楊小姐為了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委託李律師辦理。
 點我看此狀詳細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7號解釋: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
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
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
非自夫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係為兼顧
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惟其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則無獨
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且未顧及子女得獨立提起該否認之訴時應有之合理期間及起算
之日,是上開規定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而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在此範圍
內與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為顧全子女之利益計,親子關係除形式上父
子女關係外,側重實質上之親子間真實血統關係,顯然亦屬符合子女之權益。
 當事人何○○法定代理人楊小姐及何先生可提起否認之訴之排斥期間已過,而何○○
經過楊小姐之坦承,確實非楊小姐與何先生所生之子,因此依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
7號
解釋意旨,何○○仍得依照民法第1063條規定,提起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之訴。
 實務上對於親子間之身分關係能否據以提出確認之訴頗有爭議,並且為保持身分關係
之安定性而多採保留之態度,但現今社會醫學科技發達,均可經由醫學科技之DNA
定,確認其親子血緣關係。確認子女親子關係之訴則可以解決任何不明之親子關係,除
杜絕爭執外,亦可以維持家庭間之信賴與和諧。
 何○○既非何先生所生,卻登記為何先生之婚生子女,導致何○○之生父不明,兩造
親子關係間之扶養、繼承等私法上權利存否不明確,此等法律關係有無即有不安定之狀
態,而此不安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並加以確認何先生與何○○親子關係不存在。
 經由律師的協助之下,加上DNA驗證中心血親鑑定報告為證,何先生為何○○生父
機率為百分之零,法院判決確定何○○非自何先生受胎所生之婚生子,確認了何○○非
為何先生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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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