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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關係】子不成龍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案件類型 委任判決結果
否認親子關係 親子關係不存在
 多年前,當事人賴小姐因為結婚多年,一直膝下無子,備感空虛寂寞。乃與其兄及大嫂商量將他們的孩子過繼給賴小姐。但是當時並沒有辦理收養程序,而是直接將該子戶籍登記為賴小姐的親生子女。前些日子,賴小姐的先生去世,原本將下輩子寄望在這個孩子身上。豈料這個孩子不學好,沉迷於賭博,連賴小姐的老本都賠了進去,而且對賴小姐的生活起居不聞不問。賴小姐雖然基於親情內心十分不忍,但是還是決定要結束這段親子關係。
※本案關鍵
(一)賴小姐與該子是否有親子關係?
 賴小姐和該子雖然沒有真實血緣關係,因為這個孩子其實是他的哥哥及大嫂所生。但
是在法律的認定上,依民法規定,只要是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子女即推定為婚生
子女。這個小孩雖然不是賴小姐生的,但是賴小姐直接將他登記為自己的子女。除非能
夠舉證證明賴小姐和這個孩子間沒有血緣關係,否則在法律上仍然會被視為是賴小姐的
子女,賴小姐對這個孩子有扶養義務,這個孩子也可以繼承賴小姐的遺產
(二)藉由訴訟途徑確認賴小姐與該子沒有親子關係
 親子關係涉及公益,所以不能說消滅就消滅,必須經由訴訟途徑來解決。而法律手段
有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及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其要件各有不同,必須考量個案情節
選擇訴訟類型,否則可能會被法院駁回。另外,因為這個小孩不是賴小姐的親生子女,
所以在法律上也會發生是不是當初已經成立收養的疑義?在提起訴訟時,也是必須一併
考量的重點。
(三)謹慎留存證據
 有位法學碩儒曾言到:「舉證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這類親子事件發生日期都在
多年以前,若是當事人沒有留存相關證據,即便言之鑿鑿,在法律上仍然會因為沒有證
據的支撐,而得到不利的敗訴判決。
 本件因為訴訟途徑選擇正確,而且在律師的協助之下,找出陳封多年的有利證據,終
於得以還原當年的事實,順利結束這一段不具真實血緣的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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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