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離婚女律師之「假離婚」篇〈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前田小姐的丈夫在兩年前以債務纏身為由,向她提出假離婚的要求,前田小姐不疑有他,應允丈夫並辦妥假離婚;之後兩年,前田小姐辛苦地在家鄉速食店打工,期盼丈夫事業有成,早日重回身邊;無奈,漫長的等待後,竟得知丈夫已再婚的消息,於是,前田小姐找上離婚女律師-間宮貴子律師,展開一連串反擊;這是日劇「離婚女律師Ⅱ」裡的一段劇情。 法律教室: 這是日劇「離婚女律師Ⅱ」裡的一段劇情,但在現實生活中卻也是不斷地上演,常見的案例是,夫妻一方以債務纏身、不想拖累對方為由,提出假離婚的要求,誰知辦妥離婚登記後,提出假離婚要求的一方竟假戲真做,再不回頭。 法律上關於協議離婚的要件,一般熟知的就是:簽訂離婚協議書、二名以上之證人、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三項要件([$1130$]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參照),但很多人都忽略了必須具備離婚真意的要件(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三一五七號判決要旨參照),也就是必須具備永久解消婚姻關係的意思,依此而言,既然假離婚不具備離婚的真意,也就是屬於無效的離婚。 如果被騙辦理假離婚的一方,心有不甘而想恢復婚姻關係,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的民事訴訟;但也必須說明的是,要證明離婚當時是假離婚、沒有離婚真意,並不容易,因為必須要蒐集例如當時討論假離婚的錄音、要求假離婚的信函、知悉假離婚的證人等等證據,才足以讓法官相信當時雙方確實是假離婚。 司法實務上也有多起類似案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家訴字第一三三號民事判決中,丈夫告知老婆,倘先辦理假離婚而無婚姻關係存在時,銀行可能核撥貸款,老婆為協助丈夫度過難關,就答應辦理假離婚,之後,老婆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並請知悉假離婚的證人出庭說明,最後法院認為「兩造既係為辦理信用貸款,而通謀虛偽為離婚之意思表示,簽立離婚協議書,並辦妥離婚登記,實際上兩造並無協議離婚之真意,其持離婚協議書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自不發生離婚之效力」,判決老婆勝訴,夫妻雙方應回復原有的婚姻關係。 當然,也有不少的人因為苦尋不著假離婚證據,而永遠地失去曾經美好的那一段婚姻,並暗自啜泣怨恨,但如果換一個角度想想,把一個逃離婚姻並且欺騙對方的人,努力找回身邊,結局未必圓滿,因為他可能已經不是當初自己深愛的那個他了,或許像日劇中的離婚女律師-間宮貴子律師一樣,決心地將沾到醬味丸子的「舊愛」情書丟到廢紙筒裡,會是一個比較好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