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掀裙無罪?色狼犯案六次判緩刑!〈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掀裙子當色狼,該不該遭判刑?高雄有一名十九歲的夜校生,他專門騎著機車到處挑選獨行女子,接著尾隨進入公寓趁機掀裙子騷擾,前前後後犯了六次案,有一次甚至把被害人推進屋。還好被害人家屬及時出面,嚇跑掀群色狼,但是警方積極循線抓人。   法官卻認為色狼因為半工半讀,壓力過大,所以才會出現偏差,結果將原本連續侵入住宅的強制猥褻罪,減刑為兩年,再用無前科的理由判色狼緩刑。掀裙子的行為清清楚楚,但法官的判決卻出乎意料之外,同情色狼處境,但被害人遭到的羞辱該怎樣還呢?這判決恐怕讓她們受到的是再次的傷害。 法律教室:   依據[$300239$]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規定之客觀構成要件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在主觀構成要件上行為人要具有強制猥褻故意。所謂猥褻是指性交行為以外之一切滿足性慾,或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慾之色欲行為;而強制猥褻行為係違反他人之意願有所認識,並且決意使用強制手段而為猥褻之主觀心態。     夜校生涉嫌伸手掀夜歸女子的裙子,在主觀上足以認為有其違反他人意願而為猥褻之心態,客觀上已構成以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因此符合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依據刑法規定,強制猥褻將會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依本案新聞而言,雖然夜校生係基於壓力過大的緣故,受到法官的諒解,仍依強制猥褻罪嫌予以緩刑之處分。   現在時下年輕人,由於普遍缺乏法律知識與觀念,往往已觸犯法律而不自知,因伸手掀人裙子而觸犯刑法遭到起訴,日後又有妨害性自主的前科,該名夜校生此等行為不但會引起當地居民的恐慌,更是將來社會的一大隱憂,法官實在應該將他送強制治療,不是讓他可以在外逍遙,一日也不必被關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