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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最高利率

依民法第二百零五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本條之立法目的在防止重利盤剝,以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如果債權人經由債之更改途徑,迂迴達到迴避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限制,與以折扣、佣金等名目,收取超過利率限制之利息,剝削債務人,幾近相同,不僅與本條之立法目的有違,更難謂無脫法行為之嫌。
 基於民法契約自由原則,只要不違反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最高利率的限制,債務雙方當事人得依其約定定其利率,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既已立法限制最高利率,明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則當事人將包含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延欠利息滾入原本,約定期限清償,其滾入之利息數額,仍應受法定最高利率之限制。故債權人對於滾入原本之超限利息部分,應認仍無請 求權,以貫徹「防止重利盤剝,保護經濟弱者」之立法目的。
 若債權人債務人雙方未針對利率做約定,依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利率的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現在社會上引發爭議的卡奴問題,很多人以為民法規定法定利率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但是依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必須「其利率未經約定」才有法定利率的適用,而債務人與銀行之間的利率計算通常都會在契約中有所約定,所以還是必須依雙方約定的利率計算。
   維須注意的是約定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如果超過的部分則可能有刑法重利罪的問題,依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許多人向不合法的地下錢莊借貸,最後負擔比本金多出好多倍的不合理求償,債務人可以依刑法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提起告訴,而根據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對於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的利息部分,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也就是說債務人對於此部分利息有權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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