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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外觀上網路,結合個人資料仍違法
寬頻房訊科技公司經立委舉發不當洩漏法拍屋業主隱私資料後,內政部警政署就該公司行為是否侵害他人隱私一事「就教」法務部。法務部回函指出,若只單純收集他人房屋外觀資料提供查詢服務,而未和個人姓名資料結合,並不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然本件事實中,寬頻房訊科技公司除將房屋外觀張貼上網外,尚從各地方法院公布欄、報紙公告及司法院網站蒐集之法拍屋資訊暨法拍屋債務人個人資料,並繕打建檔至公司之資料庫,以提供其會員付費使用。本件涉訟時,法官認為:   (一)寬頻房訊科技公司將房屋之相片與法拍屋債務人之資料相結合,架設於網路上供會員查詢,其呈現之內容涵括個人之資料、財產狀況、住家及設施情形等足資識別個人之資料,確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謂之「個人資料」,自應受該法之規範。   (二)寬頻房訊公司固非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一目、第二目規定之八種特定行業,迄今亦未經法務部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為該法規範之非公務機關,但卻係「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其主要業務,故為同款第一目所指之「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而應受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   (三)寬頻房訊公司將法拍屋債務人資料以電腦處理後,置於網路上供會員瀏覽、查詢與使用,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五款,已該當「利用」之要件。   (四)又寬頻房訊公司未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發給執照,即逕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顯已違反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   本件中寬頻房訊公司依上所述,實已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而應負刑責,僅係因欠缺違法性認識而被判無罪。爾後相關個人或公司於從事相類事務時,切勿輕忽,以免觸法。 參考資料: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七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