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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民如何與大陸配偶結婚

兩岸人民結婚的方式,依行為地而有所不同,有關結婚之方式或要件,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是依行為地的規定,也就是必須依照結婚舉行地之規定(台灣、大陸或第三地),如果是在大陸地區結婚,則其方式及所需要的要件,可以先向大陸地區婚姻登記處詢問其詳細規定。   在台灣地區辦理結婚的程序,只要有公開儀式及二位見證人,並持結婚證書向台灣配偶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即可。   完成在台結婚程序後,為避免婚姻效力在大陸地區產生疑義,宜在大陸地區辦理婚姻登記。但因現行規定尚未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以「辦理結婚」事由申請來台,因此,大部分台灣地區人民必須親自前往大陸地區辦理結婚。至於兩岸人民在外國結婚者,結婚方式依當地國的規定辦理。

一、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
二、可詢問大陸地區「婚姻登記處」詢問,依大陸地區相關規定辦理結婚手續並完成登記。
三、依我國民法第982條規定,只要有公開儀式及二位見證人,並持結婚證書向台灣配偶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