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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告訴我夫妻有同居義務,所以不能定分居契約,是真的嗎?

  夫妻同居義務,為婚姻關係之本質的義務,且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夫妻的確有同居義務,所以會對分居協議是否違法產生疑義,不過實務上已有判例以為,夫妻同居義務,固為婚姻關係之本質的義務,然如夫妻合意免除此義務,其情形並不違背婚姻共同生活之實質者,夫妻間一時的分居契約,似可認解釋為『有效』。
  也就是說分居契約是有效的,至於夫妻是不是一定要住在一起?當然不是了,民法第1001條中有規定,「…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什麼叫正當理由?例如夫妻因工作,在平常的工作日不能住在一起,這就是正當理由,或者夫妻一方具有民法第一○五二條所列舉之離婚事由,而未離婚時,他方有正當理由不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