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家庭法律 >兩性交往與婚姻問題 >兩性交往
軟禁八日逼婚,癡情男友吃上妨礙自由!

  邱姓女子八天前失聯,前晚她打電話向家人求救,說她被林姓男友軟禁「逼婚」,林不但迫她拍婚紗照,還印妥喜帖、訂好飯店硬要和她結婚。邱姓女子說,被軟禁期間未遭到性侵害,但林姓男子每天都向她求婚,這段期間林姓男友向友人借了六萬元,帶著她到一間婚紗公司拍婚紗照,同時也印妥結婚喜帖,又向一間餐廳訂桌,準備五日結婚宴客。警方昨天凌晨將她救出,林姓男友堅稱兩人是論及婚嫁。警方偵訊後,將他依妨害自由罪嫌移送法辦。
  林姓男友否認有任何違法行為,他供稱,是女友自願坐他的車到他家,完全沒有砸車、強押返家、逼婚。女友吃住都在他家,且他父母就住在二樓,怎可能軟禁。籌辦結婚是因兩人熱戀已到婚嫁,他愛女友已到「非她不娶」境界,曾多次到邱家提親,數十次向女友求婚,他不知女友為何要陷害他。
  愛她為什麼要軟禁她?佔有就是一直擁有嗎?林姓男子因為愛邱姓女友已經到「非她不娶」境界,曾多次到邱家提親,向女友求婚數十次,想不到林姓男子卻以軟禁「逼婚」,不但迫她邱姓女友拍婚紗照,還印妥喜帖、訂好飯店硬要和她結婚。
  就民法的觀念來看,民法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又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頂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就算邱姓女子因為一時情勢所逼而與林姓男子結婚,但是因為邱姓女子並無與林姓男子結婚的「真意」,就算結婚,也可以撤銷,如有損害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依本案例報導事實而言,林姓男子軟禁邱姓女子的行為,按刑法規定,任何人只要無法律依據而私行拘禁他人,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即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私行拘禁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又林姓男子逼迫邱姓女子與其拍婚紗照,還印妥喜帖、訂好飯店硬要和她結婚,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為「強制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林姓男子以軟禁邱姓女子的手段,企圖達到逼迫邱姓女子結婚的目的,已涉嫌觸犯刑法私行拘禁罪與強制罪,為手段與目的之牽連犯,從一重罪論處。另外,在強制罪的成立構成要件中,林姓男子是否有以強暴或脅迫之手段來逼婚,還需進一步審查,若強制罪不成立,則林姓男子亦難脫私行拘禁之罪嫌。其實在愛情的世界裡,不論在精神上或身體上拘禁他人,到頭來卻是拘禁自己,這樣的方式何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