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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找援交 最高五年有期徒刑〈解說:李清輝 律師〉
新聞:   台北市某知名國立大學資訊系盧姓學生,於去年十二月份中旬,涉嫌利用「靖哥哥」名義在網路上散布性交易訊息,留言內容「尋找援妹,全套店、半套店均可,歡迎交流…」等言語,日前被網路警察在台灣性版交流區發現留言,依循IP位置查獲住在永和的盧姓學生。   現年廿五歲的盧姓學生在警局坦承該留言內容確實是自己所為,但並沒有任何女生給予回應,且事情已過了半年多,自己早已忘記這件事,沒想到警察竟找上門,盧姓同學感覺十分無辜。   台北縣永和分局員警仍依法將盧姓同學在台灣性版上留言的網頁,與盧姓同學在警局的筆錄移送地檢署,目前一切靜待檢察官傳訊。   警方調查發現,每年到了寒、暑假,網路援交訊息總會激增一倍以上,似乎意味時下大學生興起一股網路援交風,但還是要提醒大學生們,網路張貼找援交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切勿以身試法! 法律教室:   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301875$]第二十九條規定,以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最高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中「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究竟是否包含了「促使人與自己為性交易之訊息」抑或只是「促使人與他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從條文無法窺出究竟。   司法上對此亦有兩番見地,並沒有一個定論,亦即司法界中有一半的意見認為只要是在網路上張貼援交的訊息,不論是為了與自己為性交易,還是僅僅是性交易的媒介者,均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如果是在網路上尋找一夜情者,而非援助交際時,則不是本條例所要處罰的對象,因為一夜情在認知上,並不涉及金錢的交易,僅僅是個人對自己的性所為的支配行為,法律不加以苛責,是個人私德問題,但是一旦涉及金錢交易,就有可能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時下網路一族切勿蹈法,以免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