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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養小孩可能有刑事責任〈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彰化縣警察局北斗警分局接獲莊xx保母報案,詹xx在五月產下一名男嬰,交給莊xx保母照顧,不過詹xx只給她新台幣一千多元保母費後就消失,由於小男嬰沒有戶籍也沒有健保,警方即立刻通知社會局社工前來協助處理,目前小男嬰已安置於寄養家庭中。   莊xx向警方報案指出,詹姓女子看到報紙的平面廣告後,即與她聯絡,說自己有一個多月大的男嬰要請她照顧,雙方約定一個月的保母費為一萬五千元,不過詹xx將小男嬰交給她後,只給了一千元就消失,由於小男嬰沒有戶籍,也沒有辦健保,莊女擔心男嬰出事沒人能負責,於是立即向警方報案。      警方調查,詹xx的戶籍地在雲林縣,五月時在員林一家醫院產下小男嬰,不過當時也積欠醫院的錢,還沒繳清就帶著小男嬰離開醫院,父親不知道是誰,警方立即通知社會局的社工前來處理。   社會局指出,詹xx的行為已觸犯遺棄罪,至於小男嬰則暫時安置在寄養家庭,現階段要先找到男嬰的母親來照顧小孩,如果男嬰母親一直避不見面或出面解決,才考慮請男嬰母親的親友照顧小孩。 法律教律:   社會因家庭經濟大不如從前,加上現代人對於物質的要求高或為了滿足虛榮心購買名牌、名車等原因,造成所得有大部份的薪資都花在物質生活上,而無法扶養小朋友使其順利的成長,此種情況更是時有所聞。上述的新聞中,詹xx按依[$1206$]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之要件)、[$1205$]1116之2條(父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之規定對其小男嬰應有扶養的義務,惟若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免除其義務[$1207$](民法第1118條)本案是否有1118條的適用,應考量具體的審查。另外,對於「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其所指扶養權利人不具有資產、財力、勞力或工作能力等。再者,詹xx可能未及時出面處理此事件,進而遺棄自己的小孩可能觸犯[$300314$]刑法第294條(違背法令契約義務遺棄罪)。所以,建議民眾生小孩時,應考慮自己是否有其扶養之能力,以免造成自身日後訟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