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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性愛裸照 男主角當心觸法〈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聞:   台中市一名陳姓男子,九十三年九月在住處偷拍自己與張姓女友的性愛裸照,並上網寄給二、三十名友人,照片輾轉轉寄給張女的妹妹,陳姓男子的偷拍行為才曝光,日前檢方依妨害祕密、妨害風化罪嫌起訴陳某。   起訴書指出,住在台中市的陳姓被告,與張姓女子係情侶關係,九十三年九月,陳某被告利用兩人在張女租屋處做愛的機會,偷拍性愛裸照,而他不但私下擁有女友裸照,還上網散佈,e給二、三十個友人「分享」。其中一名收到性愛裸照的洪姓女子,也轉寄給包括張女胞妹在內的友人,陳姓男子的偷拍犯行因此曝光。   張女憤而向警方報案,她表示當時察覺有異,再三詰問男友是否偷拍,但他矢口否認,也就姑且不論之,沒想到男友竟然到處傳閱,讓自己成為網路情色照片的女主角。檢警偵訊時陳某矢口否認,毫無悔意,但其犯罪事證相當明確,檢察官依妨害祕密、妨害風化罪嫌將他起訴。 法律教室: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刑法在妨害祕密罪章中的[$300337$]第三一五條之一定有明文。其中關於「身體隱私部位」係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修法時所增訂,其立法意旨乃在杜絕像偷拍人身體隱私部位是否構成犯罪的疑義,故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新法施行後,在非公開之活動中,無故將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予以拍存,即為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所責。   陳姓男子在未經女友同意下,在女友的租屋中拍下兩人的性愛相片,即為在非公開之活動中,無故將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予以拍存,符合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規定。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是刑法[$300255$]第二三五條散佈猥褻物品罪,但「供人觀覽」之方法,不以散布、販賣、公然陳列三種方法為限,藉網路電子郵件實施播送亦無不可。   陳姓男子利用e-mail的方式,將性愛照片傳給二、三十位友人「分享」,已構成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中的散布猥褻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