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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不履行

       債務不履行,


就是指債的內容沒有辦法被滿足,簡單說,未依債之本旨履行債務,也就是債之關係的內容,沒有被忠實完整的實現,包括債務應該被履行的時間、地點、方法、品質、數量……等等與原來不同,均屬之。
  債務人究竟作了什麼會構成「債務不履行」呢?這是個抽象的問題,倒不如反過來說:債務人應該怎麼做才算是切實履行債務?債務人必須已經「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經過債權人的受領,方可謂債務人已確實履行債務;若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未依債之本旨以為給付,即為債務不履行。
  舉例說明,張三向李四買了一輛車,價金是五十萬,張三對李四負有交付五十萬的義務,享有請求李四交付該車的權利,相對地,李四對張三負有交付該車的義務,享有請求張三交付五十萬元的權利;當張三李四依約踐行彼此應負之義務,則債務履行,反之,未依約踐行彼此的義務則是債務不履行。

 

債務不履行的種類
  債務不履行的概念太過籠統,範圍涵蓋太廣,因此立法者依態樣將之可以分成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三類。


一、給付不能
    就是契約上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已不能履行其給付的意思,舉前例說明,李四賣給張三的車子,交車前車子被大火燒燬,這就是給付不能。
二、給付遲延
    是指債務履行期到了,而且並非給付不能,只因為債務人單方面可歸責的事由而未為給付而已,舉前例來說,李四跟張三約好今天要交車,但李四卻在昨天把車借給王五開去環島,今天根本沒有辦法把車交給張三,李四就是給付遲延。
三、不完全給付
    概念比較抽象,指債務人已經給付了,但是給付的內容不符合債之本旨,例如李四依約把車子交給張三,怎知張三開去維修廠發現車子是泡水車,李四就有不完全給付的法律責任。
 

債務不履行的效力
  發生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該如何保全自身權利?法律上提供兩種救濟方法,其一是強制執行,其一是損害賠償。故聲請強制執行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二者,是債務不履行在法律上所生之效力,易言之,債務不履行是上述兩種權利發生的前提。


  例如李四已經交車了,張三卻拒付五十萬元,李四有兩種救濟保全的方法,第一個是向張三請求損害賠償,請求張三對李四的損害負責;第二個是聲請強制執行,透過法院取得執行名義,對張三名下的財產做強制執行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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