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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網路拍賣未及時交貨被告詐欺
案件類型 原(可能)判決結果 委任結果
詐欺罪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告敗訴‧被告不起訴
  日前陳XX(原告)於知名網站上拍賣的「大鎖頭包包」
,售價以新台幣476元,運費80元等拍賣的訊息,向不特
定的上網的民眾販賣,於民國95年3月XX日晚上,以AT
M轉帳付款方式,以新台幣566元作為交易之金額匯款至楊
OO(即被告‧委任人)的帳戶中,不料陳XX自始自終都未
收到對方所賣的大鎖頭包包,進而向法院提起詐欺的告訴。
※勝訴關鍵
一、舉證被告無主客觀上的犯意:
  於接受被告的全權委託後,先寄發律師函催告與對方和解的意願,撰答辯狀中指出
,未依債之本旨履行債務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可能之原因甚多,或因不可歸責之
事由無法給付,或因合法對他造主張抗辨而拒絕給付,縱令出於惡意而有遲延給付或不
為給付之情事,苟無從證明債務人在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亦
僅能令其負民事債務不履行之責任,尚不得據此債信違反之客觀事實,逕推定債務人主
觀上原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最終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
二、對方聲請再議:
  於不起訴後提起再議聲請,其中指出被告於收到貨款後,一再籍故拖延,且時有其
他買家收到貨後多為瑕疵品,求助無門而放棄追究。惟案經陳XX聲請再議,亦被台灣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駁回再議,理由如下,買賣契約成立後,債務人有遲延給付或
不為給付情事,如無從證明債務人在債之關係,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則僅付有民
事債務不履行之責任,尚不推定債務人主觀上即有詐欺取財之不法所有意圖。查楊OO
無法履約交付貨品於陳XX,既已返還陳XX支付之款項,故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最後
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應無不當。
三、請求警方解除警示帳戶:
  目前警方為了防止詐騙集團犯罪,於接獲被害人告訴偵訊後,通常會將被告的匯款
往來帳戶凍結,以免日後更多的被害人受騙,亦造成無辜被告產生許多生活上的困擾,
本所律師處分書接獲後,為保障當事人即向該主管機關申請解除凍結之效力,以免無辜
的楊OO帳戶被凍結。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件說明中,名稱皆為假名※